第一条 为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,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,走科学、生态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推动本市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活动。

 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依托广州山水林田湖草海自然禀赋,秉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,赓续城市历史文脉,塑造依山、沿江、滨海的风貌特色,实现老城市新活力。

  第四条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,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保障公共绿化所需经费。

  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。

 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领导、宣传发动、协调指导等作用,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,推动绿化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绿化意识。

 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纳入林长制体系。各级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,认真履行绿化工作相关职责。

  第五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,组织实施本条例。

 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。

  发展改革、财政、规划和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务、农业农村、文化广电旅游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和电力、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。

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村民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,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、技术等方面的支持。

  支持绿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培训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,引导成员依法诚信经营,承担社会责任。

 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、捐赠、认种认养、植树纪念、科普宣传等方式,参与绿化工作。

  第七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平台建设,完善绿化资源数字档案,定期开展绿化资源监测和绿化生态效益评估,及时更新、维护和公开数据信息,实行市、区联动和数据共享,实现绿化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等工作智慧化。

  第八条 本市推进绿地生态系统碳汇工作,普及碳排放知识,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保理念。

  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专业人才培养,推动绿化科学技术研究,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,保护生物多样性,发展特色乡土植物。

  鼓励和支持在绿化中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、雨水,以及餐厨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后的产品。引导和支持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。

  第九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化规划、建设、保护和管理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
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、投诉和举报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、举报的方式和途径。

 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、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,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、举报人;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接到绿化方面投诉、举报的,按照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。